(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标准及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并且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3、污染治理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份,记录污染治理设施中故障设备、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因子、物排放浓度。 4、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5、存在废气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应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2.设备、管道检维修过程产生的化学清洗污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3.做好雨污分流,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排口排入外环境。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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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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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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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