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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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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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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如排污单位工艺、设施调整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变化内容进行说明同时纳入执行报告中。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设计生产能力等。 c)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等。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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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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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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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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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a)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按照生产要求正常运行。b)生产负荷: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设计生产能力取最大设计值。c)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d)原辅料:记录名称、来源地、种类、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是否为危险化学品。e)燃料:记录种类、用量、成分、热值、品质。f)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产污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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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况: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产品质量、原辅料、燃料每班记录1次;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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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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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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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记录环保设施的运行状态、处理能力、运行参数、废气排放量、药剂添加情况等。还应当包括设备校验关键参数。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1)有组织废气防治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涉及 DCS 或其他运行系统应保存曲线图(除尘、脱硫、脱硝),注明产品生产线编号,量程合理等。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3)废水防治设施包括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参数及排放情况等,废水防治设施包括废水处理量(m3/d)、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出水水质、排放去向及受纳水体、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b)非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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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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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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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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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 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地下水污染物等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台账应包括表38内容。 c)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内容参见按照HJ/T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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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动监测按照运维次数记录;b)手工监测记录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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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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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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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废水和废气的各项运行管理要求落实清况、雨水外排情况、厂区降尘等;b)如出现设施故障时,应记录故障时间、处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c)如生产设施开停工、检维修时,应记录起止时间、情形描述、应对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浓度等;d)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的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e)非正常工况:排污单位开停机、设备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信息。f)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排污单位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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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日记录,1次/日。 b)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按照1次/日或1次/非正常情况期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1次。 c) 其他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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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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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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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制度:a)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b)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自动监测时段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自动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异常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异常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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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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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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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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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记录内容应包含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入库环节、出库环节、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委外利用/处置环节等内容。(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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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填表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按年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表按月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按批次填写。选填表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利用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环节记录表,根据固体废物产生周期,可按日或按班次、批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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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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