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根据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落实应急减排相关要求。3、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针对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过程
a)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主管部
b)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査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c)污染防治设施检修期间,排污单位相应排污设施应停止运行,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检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d)干燥系统热风炉燃料应采用低硫煤或低硫燃料气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GB1454、GB16297中的要求执行,待化肥工业的大气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a)露天堆放物料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措施。磷矿石裝卸应降低装卸落差,磷矿石破碎、筛分应配套安裝收尘处理设施,磷矿粉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半封闭式或封闭式堆场,地面做硬化处理,其他易起尘物料应有苫盖
b)磷酸(湿法)生产中过滤机下料口逸出气体及过磷酸钙酸解反应尾气应收集处理,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规定
c)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高塔造粒工序中,投料工段及熔融工段应密闭并安装除尘设施以尿素或硝铵磷(硝铵)为原料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高塔造粒工序中,熔融工段还应安装氨气收集处理设施
d)做好开停工及检维修期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及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物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环境。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及构筑物进行检査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b)设备、管道检维修过程产生的化学清洗污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c)做好雨污分流,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排口排入外环境
d)磷肥、复混肥料工业废水应尽可能回用,减少废水外排量。磷石膏渣场污水应尽可能回如无法全部利用需经厂区内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未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无需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企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备案。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行业技术规范中自行监测要求执行,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更加严格的监测频次及要求的,应从严执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GB18958,GB18599、GB18466、HJ/T 301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指南发布之后,从其规定。 3、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4、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设置排污口。自发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 5、排污单位自身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6、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存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废水、废气运行管理要求应满足HJ 1033-2019要求。 7、排污单位应按照HJ 1033-2019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8、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错峰生产等保障措施的要求。9、根据《关于做好废水直排环境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聊环委办【2020】8号文件要求,做好废水直排环境企业和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确保出水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V类水标准。10、“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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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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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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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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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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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至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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