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a)源头控制
1)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涂装工序源头控制措施应满足环大气〔2017〕121 号、《环大气〔2019〕53 号等文件要求。
2)应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原辅材料和能源的利用效率。
3)鼓励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规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辊涂、高压无气喷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4)鼓励排污单位在喷漆工位设置废溶剂回收设备,确保洗枪、机器自动喷涂工作过程中废漆和清洗废溶剂的有效回收。回收的废漆和废溶剂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做到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b)有组织排放
1)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2)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4)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应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鼓励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喷漆、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漆、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漆、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5)废气燃烧装置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
6)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7)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c)无组织排放
1)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以及转移和输送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 GB 37822 和环大气〔2019〕53 号规定。
2)涂胶、涂覆、固化成膜等(除工程机械、钢结构大型工件室外涂装作业区外)使用含 VOCs 物料(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操作应在封闭设备或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淋涂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对于浸涂和辊涂工艺,如采用溶剂型涂料,在不进行涂装作业时,应将槽液(涂料及稀释剂)保持在密闭容器内。
4)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b)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
c)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涉及一类污染物的生产废水地下收集、输送管路宜采用地上明管或架空管路。
d)推广采用无磷磷化剂、无镍磷化剂、无铬钝化剂、低氮脱脂剂等环保材料,降低废水一类污染物及磷酸盐的排放。
e)推广使用逆流漂洗、电泳超滤反渗透等节水技术,降低废水排放量。
f)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
g)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h)根据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及区域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置的条件。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a)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及输送过程应保障包装容器具有相应的耐腐蚀、耐压、密封性能,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或泄漏。
b)防渗控制: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涂装车间、危废贮存设施、污水治理设施等应采取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管道、储罐等应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d)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a)固体废物不允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合理的贮存、利用、处置。
b)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c)鼓励企业采用洗枪溶剂回收装置,降低废溶剂产生量,在自行利用过程应确保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或采取有效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d)喷漆室喷漆产生的漆渣、污水处理产生的生化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e)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各个环节的运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
f)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贮存、处置、利用)及相应量。
g)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申报单位已产生固废或投产后,应落实如下事项: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启动医废经营单位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产生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放射性废物、赤泥、冶炼渣、电石渣、磷石膏、脱硫石膏、除尘灰、工业污泥等13种一般工业固废的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在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按季度申报一般固废产生处理情况,并完成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年报申报工作;2、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时到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并申报危废产生、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 3、省固废平台网址http://211.90.37.192:81/index.jsp。
工业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利用均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详情请参考《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土函〔2018〕248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的通告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zdlyxxgk/gtfwyhxpgl/gtfwhjgl/101608622141580.html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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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