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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 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针对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过程。 a)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主管部门。 b)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c)污染防治设施检修期间,排污单位相应排污设施应停止运行,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检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d)干燥系统热风炉燃料应采用低硫煤或低硫燃料气。 2、 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 GB 14554、GB 16297 中的要求执行,待化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a)露天堆放物料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措施。磷矿石装卸应降低装卸落差;磷矿石破碎、筛分应配套安装收尘处理设施;磷矿粉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半封闭式或封闭式堆场,地面做硬化处理,其他易起尘物料应有苫盖。 b)磷酸(湿法)生产中过滤机下料口逸出气体及过磷酸钙酸解反应尾气应收集处理,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规定。 c)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高塔造粒工序中,投料工段及熔融工段应密闭并安装除尘设施;以尿素或硝铵磷(硝铵)为原料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高塔造粒工序中,熔融工段还应安装氨气收集处理设施。 d)做好开停工及检维修期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及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物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环境。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b)设备、管道检维修过程产生的化学清洗污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c)做好雨污分流,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排口排入外环境。 d)磷肥、复混肥料工业废水应尽可能回用,减少废水外排量。磷石膏渣场污水应尽可能回用,如无法全部利用需经厂区内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 钾肥 、复混钾肥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2、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3、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5、固体废物排放前,按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关平台上进行排放量申报,运营期间不得超标排放。6、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7、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8、 按照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如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10、若企业被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时,应按照要求进行停产或者限产。 11、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采用手工监测的,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频次。12、自行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管理应符合《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地方管理要求。13、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14、严格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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