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产品名称、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环评批复文号、排污许可证编号 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记录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监测记录信息 (1)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 (2)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 (3)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 (4)质控记录:质控结果报告单。 按监测频次要求1次/年记录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一、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2、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信息,排污单位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一、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二、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 次/d。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括加油过程中的油品种类和销售量等,及卸油过程的卸 油时间、油品种类、油品来源、卸油方式和卸油量等。 1次/季度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储罐、加油枪的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 管理情况及放空阀开关情况。 b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 日期及班次等。 1 次/季度。若污染治理设施出现异常情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