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b)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旋风除尘器应定期检查设备和管线的气密性。袋式除尘器应及时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静电油烟处理器应定期清洗。
c)加强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pH值和温度等。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加强装卸料、输运设备的密封或密闭,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
b)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调粉、和面等设备,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去壳、破碎、配料混合等设备,应加强密封或密闭,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
c)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和面车间应加强通风,在车间安装排风扇;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采用自动控制的硫磺燃烧炉,或者收集处理其废气后排放。
d)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包装机应加强密闭,或者包装废气颗粒物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回用到生产前端,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存储设备(罐区)应加强密封或密闭、加强检测,或者收集废气经处理后排放。
e)对制冷系统(以氨为制冷剂时)和液氨储罐,应定期加强密封检查和检测,并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加强液氨储罐装载过程中的气体检测。
f)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相关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b)宜根据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加工设备,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c)过滤分离应尽可能不用滤布或减少滤布洗水产生量,提高滤布洗水循环利用率。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a)应记录固体废物(包材、废弃零部件、污泥等)的产生量和去向(综合利用、贮存、处置或转移)及相应量,固体废物各去向量之和应等于固体废物产生量。
b)宜采用污泥产生量较少的污水处理工艺,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及时处理处置,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c)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d)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排水设施应采取防渗措施。脱水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e)生产车间产生的废菌体渣、废母液、植物提取残渣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f)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一)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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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