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2)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①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求,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②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出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③环保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条件下运行,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④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修巡检、原辅材料消耗、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
⑤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规〔2024〕2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请你公司在复产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①粉状物料料场应采用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并采取抑尘措施;原煤、块石、粘湿物料等料场应采用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有包装袋的物料采取覆盖措施。
②原料均化应在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中进行。
③粉状物料应密闭输送;其他物料输送应在转运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④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⑤原料的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搅拌、制备等工序,均应采用封闭式作业,并配备除尘设施。
⑥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⑦厂区应设置车轮冲洗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⑧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1)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2)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治理后回用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3)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确保废水不外排。
(4)不得设置未纳入监管的废水排放口。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严格按照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应妥善收集、储存固体废物,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储存、处置应符合 GB 18599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应符合 GB 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执行。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相关要求。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请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是依承诺按证排污;二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三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四是按期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其内容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五是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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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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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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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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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至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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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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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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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现有脱硫除尘设施,隧道窑废气引入脱硫除尘设施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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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至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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