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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如排污单位工艺、设施调整等发 生变化的,应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变化内容进行说明同时纳入执行报告中。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 设计值、单位)、设计生产能力等;c)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等。 对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a;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 a)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 应记录发生故障的污染治理设施、异常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记录内容, 参见附录 B 中表 B.7。 b)特殊时段 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的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 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c)非正常工况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开停炉、设备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内 容应记录非正常工况时间、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写具体情 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 设施名称、编号、污染因子、排放量、排放浓度等。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本标准 7.3 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待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 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 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无自动监测要求的废气和废水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手工监测要求记录手工监 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 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台账至少应包括附录 C 的内容。 c)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 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内容分别见本标准 8.1.3 和 8.1.4 中相关规定。 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日记录,1 次/d。 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情况确定。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产废单位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照最新台账记录要求,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a.必填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为必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所有产废单位均应当填写。 b.选填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为选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在产废单位内部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上述2张表,根据地方及企业管理需要填写。填写时应确保固体废物的来源信息、流向信息完整准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a.必填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按年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表按月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按批次填写。 b.选填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根据固体废物产生周期,可按日或按班次、批次填写。 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按照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b)生产负荷: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设计生产能力取最大设计值; c)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d)原辅料和燃料:记录名称、来源地、种类、用量、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是否为危险化学 品。 a)正常工况: 运行状态: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 生态负荷: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 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 1 天的按照 1 天记录。 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加严记录频次。 b)非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 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 应记录环保设施废气处理能力(立方米/小时)、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气排放量、药剂 使用量及运行费用等。 b)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 应记录原辅料储库、燃料储库、成品库、物料输送系统等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相应的运行、维 护、管理等。 c)废水治理设施 应记录废水处理能力(吨/日)、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吨)、出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 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 b)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阶段记录 1 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 上 保存自动监测记录。 c)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 1 次。采用连续加药方 式的,每班次记录 1 次。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