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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2.辽宁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及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自行监测信息)3.其他更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1、严格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物治理措施,按环境管理要求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2、如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求企业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企业须在该规定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自行监测应严格落实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并按其规定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5、环境管理台帐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台帐记录与保存和执行报告的编制、公开、上报。待《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从其规定。 6、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整治工作,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突发环境事件。 7、重点噪声产生部位应当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8、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遗失、损毁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9、加强环境管理,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有关要求,采取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