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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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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网站、单位信息公开平台或报刊等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包括:(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按公开内容要求开展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年度执行报告;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