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源头及工艺过程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生产工艺结构,鼓励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采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和环境友好型技术替代,如采用植物油基油墨、辐射固化油墨、低(无)醇润版液等低 (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采用无水印刷、橡皮布自动清洗等技术。塑料软包装印刷企业推广使用水 醇性油墨、单一组分溶剂油墨,无溶剂复合技术、共挤出复合技术等,鼓励使用水性油墨、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低(无)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等。印铁企业加快推广使用辐射固化涂料、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制罐企业推广使用水性油墨、水性涂料。鼓励包装印刷企业实施胶印、柔 印等技术改造。凹版、柔版印刷机宜采用封闭刮刀,或通过安装盖板、改变墨槽开口形状等措施减少墨 槽无组织逸散。鼓励印刷企业对涉 VOCs 排放车间进行负压改造或局部围风改造。 废气收集系统应先于生产设施启动,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含 VOCs 原辅材料集中存放并设置专门管理人员,根据日生产量配发并做好相应台账记录。 1、 有组织排放 a)对于生产过程中涉及 VOCs 物料的印刷机、烘干、复合机应该设立密闭或符合规范的废气捕集 装置,将有组织废气收集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 b)环保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 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 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1)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工艺过程废气的治理设施宜采用负压运行方式, 对于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装置的正压部分应加强密闭措施。 2)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工艺过程废气通过收集处理后经过高度不低于 15 米的排气筒排放。 3)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 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 释排放。 4)废气治理设施不允许设置旁路直接排放。如特殊工艺需求设置旁路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申请,经同意的,应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 5)所有废气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相 关运行参数如:①使用抛弃式活性炭吸附的治理设施应制定更换频次和使用量;②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 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③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 pH 值)、水量应满足设 计参数的要求。 6)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7)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无组织排放 a)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涂布液、清洗剂等 VOCs 物料的贮存、调配、输送、 使用等工艺环节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要求适用于GB 37822。VOCs物料的储存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 b)油墨、胶粘剂等 VOCs 物料的调配应在密闭装置或空间内进行并有效收集,非即用状态应加盖 密封。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 VOCs 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 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系统。对于只能采用吸风罩收集的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计应满足 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 应按GB/T 16758、AQ/T 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 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c)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 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源头控制:废水处理设施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 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要求。 b)污染防治设施监测管理: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 果的监测、分析。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c)操作规程: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治理设施的维护:对所有废水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针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如油墨等辅料储存点以及沾有油墨、涂料、稀释 剂的包装桶等废物贮存点,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包括: a)源头控制:在油墨等辅料储存及输送,废水治理,沾有油墨、涂料、稀释剂的包装桶等固体废 物堆放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废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 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对储罐、管道等配置渗漏、泄漏检测装置,定期对渗漏、泄漏风险点进行隐 患排查。 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 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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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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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