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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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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电视、广播、报刊、公共网站、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等)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排污许可证后九十日内发布信息公开;(2)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排污许可证后九十日内发布信息公开;(2)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