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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 类别、法定代表人、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台账记录至少保存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1)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生产时间、主要产品名称与产量; 2)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管理信息包括名称、使用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时间等。 3)燃料:记录名称、用量、低位热值、品质(含硫率)。 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次。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 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 1天记录。 c)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 每批次记录 1 次。 台账记录至少保存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废气处置设施相关耗材记录使用量等管理信息,无组织废气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b)非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终止时刻、排放浓度、 排放去向、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 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次。 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 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 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 1次。 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 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台账记录至少保存5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 、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 HJ/T373、HJ 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按照本标准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章节中相应排污单位要求 执行。 台账记录至少保存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 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 理信息)。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做好工业噪 声和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 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 危险废物:记录内容: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 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 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1次/年,变化时及时变更。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1次/月。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1次/批次。 危险废物: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台账记录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