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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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收废物类别、利用处置方式、利用处置规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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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每年一次: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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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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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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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将记录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涵盖主要生产单元的正常工况,具体应包括设施名称/编码、所利用或处置的固体废物名称及类别,以及记录时间内的实际处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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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b)异常情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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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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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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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应包括记录时间、污染防治设施记录设施名称/编号、采取的控制措施及简要描述。
b)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设施名称或编号、设施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事件原因、对应措施,并记录是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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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 次/d。
2)异常情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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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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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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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 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记录包括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以及地下水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监测日期、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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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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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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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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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日常检查记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相关要求执行。
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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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d。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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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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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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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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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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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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