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一)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二)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排放口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并达标排放。
2、环保设施应优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3、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查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
4、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
(三)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硅砂等粉状物料应采用袋装或罐装等密封措施并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采取覆盖措施。
2、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
3、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以及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产尘点应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4、落砂、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抛丸等)、砂处理工序应设置固定工位或工区,并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5、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或密闭。除尘灰应采取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6、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7、环保设备故障时,对应产污工序应及时停产,熔化设备在当炉熔化完成后停产。
8、打炉作业应采取集气、密闭或其他抑尘措施。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还应符合GB39726的相关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一)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二)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三)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一)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二)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三)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对阴极保护系统等应配置防泄漏、渗漏装置并配套相应措施。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等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三)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GB18597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相关要求。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请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是依承诺按证排污;二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三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四是按期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其内容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五是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其他管理要求按GB39726相关要求执行。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