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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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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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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对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 373、HJ/T 819要求执行,同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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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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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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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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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及治理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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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时1次/年;有变化时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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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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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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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种类、监测结果、是否超标及超标原因。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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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况:监测期间,按监测频次记录;
异常工况:监测期间根据实际监测情况,多次/日。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要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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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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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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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生产符合、原辅料信息。 a)正常工况应包括设施名称/编号、生活垃圾的种类、填埋位置、记录时间内的实际处理量、渗滤液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理量和产品产量(如有)。 b)辅料消耗情况应包括记录日期、批次、主要辅料名称、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原辅料(名称、用量),燃料(名称、用量)其他(用电量等)等。 c)非正常工况应记录起止时间、生产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工况下的处理量、辅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对应措施,并记录是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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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况: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2)非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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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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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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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
和维护记录。
1)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应包括记录时间、污染防治设施记录设施名称/
编号、采取的控制措施及简要描述。
2)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应包括设施名称/编号、污染因子及出口浓度、排放去向、污泥产生量及处理方式、停运时间、使用药剂的名称和添加量。
b)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设施名称或编号、设施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 情况、事件原因、对应措施,并记录是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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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d。
2)异常情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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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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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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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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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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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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