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2、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4、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5、废气无组织排放应该满足核发技术规范中无组织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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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2、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4、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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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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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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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口设置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设。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2、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进行相关的台账记录、开展自行监测、编制执行报告,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更加严格要求的,从严执行,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上报;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管理、贮存、处置,严禁非法转移、处置;5、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等各项管理要求;6、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等;7、若国家、省级有新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出台,按新标准、新规范、新技术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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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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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