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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监测频次:1次/季度
频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偶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a)源头控制 1)排污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原辅材料和能源的利用效率。 2)鼓励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规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浸涂、高压无气喷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3)鼓励排污单位做好生产组织,同色产品集中喷涂;推广机器自动喷涂技术,减小换色容量;调整长短清洗程序,减少清洗溶剂用量。 4)鼓励排污单位在喷漆工位设置废溶剂回收设备,确保洗枪、机器自动喷涂工作过程中废漆和清洗废溶剂的有效回收。回收的废漆和废溶剂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做到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5)鼓励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推广采用通用型底漆。 6)鼓励航空设备制造排污单位采用无铬底漆。 b)有组织排放 1)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2)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4)鼓励排污单位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对喷漆废气采用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处理,对烘干废气采用燃烧治理设施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5)废气燃烧装置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 6)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7)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 进行校验和比对。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c)无组织排放 1)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以及转移和输送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 GB 37822 和环大气〔2019〕53 号规定。 2)粘接、涂胶、调漆、浸涂、喷漆(除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船坞、码头、平台涂装外)等使用含 VOCs 物料(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操作应在封闭设备或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 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密闭喷涂施工应达到总涂装作业量的 60%以上,车间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 80%。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船坞、码头、平台室外喷涂作业宜采取有效的有机 废气收集处理措施;船坞区船舱室涂装作业时,应设有临时收集处理设备。 4)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船坞、码头、平台室外喷涂作业,宜在周边设置防风网,以减少涂装漆雾向周围空气的散发量,鼓励室外涂装作业工位采用移动式喷漆雾捕集装置或其他有效收集治 理措施,尽可能降低废气排放。 5)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对于焊接车间无组织废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烟尘净化设施,尽可能降低车间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7)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大气〔2019〕56 号文件要求,加强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管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8)排放臭气的相关工段宜采取除臭措施,降低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b)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 c)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涉及一类污染物的生产废水地下收集、输送管路宜采用地上明管或架空管路。 d)推广采用无磷磷化剂、无镍磷化剂、无铬钝化剂、低氮脱脂剂等环保材料,降低废水一类污染物及磷酸盐的排放。 e)推广使用逆流漂洗、电泳超滤反渗透等节水技术,降低废水排放量。 f)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 g)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h)根据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及区域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置的条件。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a)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及输送过程应保障包装容器具有相应的耐腐蚀、耐压、密封性能,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或泄漏。 b)防渗控制: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涂装车间、危废贮存设施、污水治理设施等应采取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管道、储罐等应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d)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a)固体废物不允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合理的贮存、利用、处置。 b)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c)生产车间产生的外购件包装物、废焊接材料、金属边角等废料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d)鼓励企业采用洗枪溶剂回收装置,降低废溶剂产生量,在自行利用过程应确保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或采取有效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e)机加工废切削液、工件清洗废液自行处理时,应确保在收集、贮存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产生的废油渣及含油污泥应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喷漆室内产生的废石灰粉、废过滤材料应妥善包装后外委处理,避免其在转运、转移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二次污染。 f)喷漆室喷漆产生的漆渣、污水处理产生的生化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g)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各个环节的运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 h)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贮存、处置、利用)及相应量。 i)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申报单位已产生固废或投产后,应落实如下事项: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启动医废经营单位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产生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放射性废物、赤泥、冶炼渣、电石渣、磷石膏、脱硫石膏、除尘灰、工业污泥等13种一般工业固废的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在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按季度申报一般固废产生处理情况,并完成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年报申报工作;2、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时到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并申报危废产生、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 3、省固废平台网址http://211.90.37.192:81/index.jsp。 工业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利用均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详情请参考《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土函〔2018〕248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的通告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zdlyxxgk/gtfwyhxpgl/gtfwhjgl/101608622141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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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1 手续不全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规定:“对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录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2020-08-20 至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