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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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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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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的工业分析:收到基全硫、收到基灰分、低位发热值、高位发热值、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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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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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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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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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发电机组,记录运行小时、实际发电量、发电煤耗、实际供热量、用煤量、产灰量、产渣量、负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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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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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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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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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工艺、改造相关验收资料、运行规程和技术资料等,包括设备运行校验关键参数,能充分反映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2)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备的工艺、设计建设企业、投运时间等基本情况。按日记录脱硫剂使用量、脱硫副产物产生量、脱硝剂使用量、粉煤灰产生量、布袋除尘器清灰周期及换袋情况等,并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脱硫脱硝除尘DCS运行曲线(DCS曲线应能准确直观的反映出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变化趋势)等。
(3)涉及废水环保设施的,台账应包括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参数及排放情况等,废水治理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能力(吨/日)、进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吨)、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污水回用量、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包括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冷却水的排放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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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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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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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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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及自动监测的记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2017)规定的记录内容。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监测记录、手工监测的记录、CEMS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以及与监测记录相关的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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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 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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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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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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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记录要求:涉及储煤场、输煤系统、油罐区、物料场、翻车机房、备煤备料系统、石灰石及石膏储存区、脱硝辅料区、灰场等的,其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可用于说明上述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2)环境管理制度、专项措施、清洁生产资料、环境应急预案、各类环保汇总报表及相应数据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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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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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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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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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记录以下内容: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2、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3、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5、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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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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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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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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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1,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产生环节、污染特性等。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另行填写附表1。
2、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2,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
3、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3,记录每一批次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
4、鼓励排污单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4至附表7,记录固体废物在产废单位内部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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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次/年
2、1次/月
3、1次/批
4、按日或按班次、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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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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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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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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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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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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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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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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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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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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