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满足《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2、排污单位应及时关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的更新、替换,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应严格落实对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地方环境管理要求中的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满足《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2、排污单位应及时关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的更新、替换,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五)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或者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自行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关于手工测定方法,应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适用的检测方法实施监测,同时及时关注方法的更新、替代。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错峰生产等各项管理要求。 4、若国家或天津市有新的环境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5、企业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防各类二次环境污染。 6、排污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化,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7、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8、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文件相关管控要求。若后续国家和天津市发布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搬迁的具体期限,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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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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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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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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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相应环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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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至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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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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