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依据环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847—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依据环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847—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环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847—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建设项目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范围内被征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存在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告知核发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公告;2.排污单位自有效之日起,须按规落实台账记录工作,定期公开执行报告内容,同时,执行报告原件须向主管部门备案。逾期未完成则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理;3.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周围环境敏感区域(学校、住宅等)的保护,定期做好周围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监测频次及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执行;4.排污单位应当对批建不符等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涉及整改事项必须在排污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并通报;5.排污单位以欺瞒等非法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一经核实,主管单位有权撤销排污许可;6.遗漏固废信息,则应重新申报排污许可证。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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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