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1有组织排放:
a )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b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湿式除尘器应安装自动补液装置,定期检查喷淋头、循环水泵及塔体液位,及时更换喷淋液与填料。
c )对于制冷剂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应当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要求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收集,不得直接排放。
1.2 无组织排放
a )控制厂内运输、贮存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运输产生粉尘的物料,其车辆应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储存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仓库中。产生粉尘的物料转运点、落料点应设置收集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排污单位各拆解环节设置集气罩,并在相对封闭的负压环境下进行,确保对颗粒物进行有效收集,并配备除尘设施,确保产生的废气被有效处理。
c )禁止露天切割、破碎分选废电机、废五金、废电线电缆;设置固定的切割工位,并配备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在破碎分选过程中,加强设备的密闭性,并配备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d )废电池加工排污单位应控制酸浸、萃取单元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对酸浸、萃取生产车间实行换气处理,定向送风、定向排气,排气经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浸出槽、萃取槽采用水密闭 +盖板密封形式,并采用封闭性好的集气罩和储罐。
e )废塑料干法破碎、分选、无水清洗等工序应当配备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造粒生产单元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必须进行收集处理。
f )废船加工排污单位应适当使用冷切割设备降低废气无组织排放。
g )废轮胎加工排污单位所有破碎、筛分等环节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禁止露天作业,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动态脱硫罐出胶冷却过程应在封闭设施或环境中进行,并对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针对间歇式热裂解炉进出料及开炉逸出的非甲烷总烃、硫化氢等,应加强设备的密封性,投料时热裂解仓内保持负压状态,导气装置全部采用封闭结构,并对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油罐储存区应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减少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炭黑出料采用封闭式出渣机与出料口严密对接,确保炭黑在出料过程中被封闭在管道内,钢丝磁选与炭黑分离在密闭设施内进行,粉尘通过除尘设施收集处理。炭黑堆场采用全封闭仓库,仅留运输车辆进出口,降低扬尘。
h )对于废矿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中表 31 。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a )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废水“跑、冒、滴、漏”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生产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
b )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 )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
d )废水处理后回用需满足相应回用水质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a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b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c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申报单位已产生固废或投产后,应落实如下事项: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启动医废经营单位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产生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放射性废物、赤泥、冶炼渣、电石渣、磷石膏、脱硫石膏、除尘灰、工业污泥等13种一般工业固废的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在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按季度申报一般固废产生处理情况,并完成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年报申报工作;2、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时到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并申报危废产生、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 3、省固废平台网址http://211.90.37.192:81/index.jsp。
工业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利用均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详情请参考《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土函〔2018〕248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的通告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zdlyxxgk/gtfwyhxpgl/gtfwhjgl/101608622141580.html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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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