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营运期产生的粉尘为无组织排放,其在厂界的浓度须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硫化氢和氨(氨气)须满足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新改扩建项目二级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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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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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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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