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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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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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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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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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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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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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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设施运行状况。
2、产品产量情况。
3、原辅料采购记录。
4、燃料采购记录。
5、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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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
2、连续性生产的按日记录,每日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
3、每批次记录1次。
4、每批次记录1次。
5、每非正常工况期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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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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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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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情况):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等。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异常情况):
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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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
1)运行情况1次/周,主要药剂添加情况1次/周或批次。
2、异常情况:
按照异常情况期记
录,1次/异常情况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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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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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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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J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监测质量控制按照HJ/T373和HJ 819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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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J819及各行业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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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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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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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
2、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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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低于1次/天。
2、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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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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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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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21年 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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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21年 第82号)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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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新发布实施的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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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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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包括超标原因、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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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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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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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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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2.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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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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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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