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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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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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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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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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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记录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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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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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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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频次与本项目废气监测频次一致,按检测周期,每次监测时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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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记录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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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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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实际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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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况:1、原辅料、燃料、运行状态及生产负荷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2、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生产单元按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
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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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记录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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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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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和维护记录。
非正常情况:设施名称、非正常起始时刻、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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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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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记录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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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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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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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各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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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记录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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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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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开停炉、窑)工况时间、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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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开停炉(窑)、设备检修等非正常情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次。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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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记录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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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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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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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及处置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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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记录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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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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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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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及处置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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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记录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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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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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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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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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记录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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