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信息公开要求

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开时间节点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开内容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公开监测数据 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于监测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如实公开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数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
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上海企事业单位环保服务平台:https://e2.sthj.sh.gov.cn/jsp/view/hjpl/index.jsp)公开环境信息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企业存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情形时,公开时间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具体披露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到十七条规定执行。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公开环境信息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要求执行。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