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根据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落实相关方案要求的减排措施。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秋冬季错峰等规定落实相关要求。 3.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求,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b)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出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环保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条件下运行,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d)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修巡检、原辅材料消耗、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 。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应按产污环节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措施 ;b)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5.其他控制要求: a)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b)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规定,落实相应污染防治措施。6.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和环境管理部门要求落实好各项环境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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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1、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2、主要针对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提出要求,包括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枃筑物进行检査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d)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e)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规定,落实相应污染防治措施。4、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和环境管理部门要求落实好各项环境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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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1、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针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包括a)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固体物质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b)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c)渗漏泄露监测: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渗漏泄露检测装置,阴极保护系统等防腐蚀装置,定期对渗漏泄露风险点进行隐患排查。2、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针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包括a)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固体物质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b)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c)渗漏泄露监测: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渗漏泄露检测装置,阴极保护系统等防腐蚀装置,定期对渗漏泄露风险点进行隐患排查。2、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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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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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排污单位,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企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备案。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行业技术规范中自行监测要求执行,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更加严格的监测频次及要求的,应从严执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GB18958,GB18599、GB18466、HJ/T 301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指南发布之后,从其规定。 3、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4、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设置排污口。自发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 5、排污单位自身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6、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存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废水、废气运行管理要求应满足HJ 1033-2019要求。 7、排污单位应按照HJ 1033-2019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8、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错峰(时)生产、重大活动等保障措施的要求。9、根据《关于做好废水直排环境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聊环委办【2020】8号文件要求,做好废水直排环境企业和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确保出水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V类水标准。10、“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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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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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