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2.依法依规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错峰生产期间,应严格执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3.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4.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5.严格遵守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按时完成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2.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3.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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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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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1.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指南及其它文件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2.应按要求安装、运行和维护废气、废水、工业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做好出现突发情况开展自行监测时的应急补救措施。3.生产经营活动应落实各级政府依规制定的保良减污、重污染天气应对、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4.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文件的要求,对排污口和监测孔进行规范化设置,并设置标准化标识牌。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你单位应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每年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等工作。6.排污单位在原地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重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7.对本排污许可证申请存在的问题,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通过申请变更的方式解决。8.本排污许可证不免除排污单位其他应尽义务和责任。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