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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对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 373、HJ/T 819要求执行,同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按照HJ1122-20204.4.3 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产品、原辅料及燃料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按天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信息按批次记录。生产设施信息记录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的设施编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能和实际产品产量等;原辅料和燃料信息记录应包括原料、燃料、辅料、能源的消耗量;排污单位可根据管理要求增加需要记录的管理信息要求。 非正常工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生产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按日记录,每日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非正常工况期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污染排放情况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3)废水处理设施应记录废水类别、处理能力、运行状态、污染排放情况、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时间、电耗、污泥产生量及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b)非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终止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4)固废处理对象,处理方式、委托利用或委托处理方信息等;异常情况下异常设施名称、异常原因、异常时间段、异常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报告、对应措施、修复情况。 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每日记录 1 次。 2)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 1 日。 3)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日记录,每日记录 1 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 1 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 原则上以 7 日为周期截屏。 4)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 1 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 1 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每非正常情况期记录 1 次,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 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4)固废每转移一次记录一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内容: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内容: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如实建立各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参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附录B。 (3)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分为电子管理台账和纸质管理台账两种形式。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自建信息管理系统或第三方平台等方式记录电子管理台账。 (4)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6.3.1-6.3.5内容记录。 3、噪声台账记录内容: 需要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此外,还需记录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记录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频次: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台账管理要求,1次/日、班次或批次记录。 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频次: 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3、噪声台账记录频次: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当出现超标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更换等情况时,每发生一次记录一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