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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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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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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文件及批复、排污权交易文件、排污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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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时1次/年;有变化时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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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861——2017中的8.1.4,记录存储及保存的要求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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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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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参数、设计生产能力、产品产量、生产负荷、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
a)产品产量:记录最终产品产量;
b)生产负荷:记录实际产品产量与实际核定产能之比;
c)原辅料:记录名称、种类、用量等;
d)燃料:记录总硫含量、硫化氢含量等。
记录内容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中附录C中表C.1、表C.2。
B.非正常工况
记录信息内容应记录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所采取的措施等。记录内容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861—2017中附录C中表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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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设施按照班制记之录1次;间歇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完整的记录。
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每批记录1次。
B.非正常工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污染物排放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阶段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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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861——2017中的8.1.4,记录存储及保存的要求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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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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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
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 373、HJ 819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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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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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861——2017中的8.1.4,记录存储及保存的要求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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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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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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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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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861——2017中的8.1.4,记录存储及保存的要求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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