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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2、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等场所。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自行监测情况等;3.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季度、半年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7.固废管理等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1、公开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执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