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规定。
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 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b)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旋风除尘器应定期检查设备和管线的气密性。袋式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
c) 加强除臭装置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应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应加强静电处理设备、VOCs 治
理装置的管理。
d)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 应增加原料系统贮存设施、装卸料设施采用覆盖防风抑尘网并加强密封的措施,加强废物清理频次,或者收集处理后排放。
b) 对输运车辆采用覆盖防风抑尘网或洒水抑尘的措施,或者加强输运设施密封,或者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或者收集处理后排放。
c) 味精、赖氨酸、柠檬酸、酵母等发酵制品制造的发酵废气应收集经水封或处理后排放;包装废气应加强密闭,或者尽可能回收利用,或者收集经处理后排放。
d) 对味精制造中副产品制备的喷浆造粒废气,应收集并经 VOCs 治理装置处理后排放。
e) 应适当增加酱油、醋制造排污单位的制曲机或曲房、发酵罐/池,以及漕渣堆场的通风,提高压滤车间、糟渣堆场等地面清洗次数,及时清洗、清运糟渣,或者集中收集工艺过程产生的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f) 对于露天储煤场、石灰石和柠檬酸石膏堆场,应在堆场周围设置防风抑尘网、厂内设置挡尘棚、采取喷淋、洒水、苫盖等降尘措施,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封闭式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
g) 应对制冷压缩机(以氨为制冷剂)、液氨储罐定期开展密封检查和检测,并及时更换阀门和管道,加强液氨储罐在装载过程中的气体检测。
h) 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b) 宜分别建立冷凝器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及清洗水循环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c) 过滤分离宜减少滤布洗水产生量,提高滤布洗水循环利用率,或者不采用滤布过滤。
d) 酵母制造的糖蜜分离宜采用卧式螺旋沉降离心机等高效节水设备。
e) 味精制造的分离尾液等高浓度废水应采用絮凝气浮、蒸发浓缩和喷浆造粒等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a )应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固体废物各去向量之和应等于固体废物产生量。
b )生产车间产生的废菌体渣、柠檬酸石膏、废母液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炉渣等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回收处理率应达到95%以上。
c )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d )宜采用污泥产生量较少的污水处理工艺,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及时处理处置,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e)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f)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排水设施应采取防渗措施。脱水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g)危险废物应按照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申报单位已产生固废或投产后,应落实如下事项: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启动医废经营单位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产生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放射性废物、赤泥、冶炼渣、电石渣、磷石膏、脱硫石膏、除尘灰、工业污泥等13种一般工业固废的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在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按季度申报一般固废产生处理情况,并完成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年报申报工作;2、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时到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并申报危废产生、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 3、省固废平台网址http://211.90.37.192:81/index.jsp。
工业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利用均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详情请参考《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土函〔2018〕248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的通告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zdlyxxgk/gtfwyhxpgl/gtfwhjgl/101608622141580.html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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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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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治理技术不能满足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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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技术规范将破碎、造粒部分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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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至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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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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