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根据伊犁州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措施要求,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2.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3.污染治理设施应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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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 ((1)大气环境管理 A 监测要求 ①一般监测要求 Ⅰ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a.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该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 b.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T373、HJ/T691或HJ/T75、HJ/T732的规定执行。 c.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 55、HJ/T194的规定执行。 Ⅱ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 d. 企业必须设立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标志牌,并及时更新标志牌信息。 ②在线监测系统要求 Ⅰ根据按《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 a.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一点多传,实现与区、市和环保部三级监控平台的联网。 b. 排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设备方可投入使用。设备的主要或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c. 排污单位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d.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使用、管理制度和台账的有关规定,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校准,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f.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手工自行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g.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需拆除、闲置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Ⅱ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 h. 企业必须设立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标志牌,并及时更新标志牌信息。 B.治理设施运行条件及维护要求 Ⅰ根据《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规范》: a. 启动时间原则上并网后不得超过4小时,如企业可提供一年以上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明实际启动时间超过4小时的,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8小时;停机时间为1小时。 b. NOx的稳定运行达标判定期为机组启动后出力达到额定的40%开始到机组解列前处理降低到额定40%为止(在此期间外的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排放数据可不作为火电机组NOx达标判定依据)。(2)水环境管理 A 监测要求 Ⅰ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 a. 排污口的布设应符合HJ/T 91、HJ/T 92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b. 工业企业已达到排放标准的间接冷却水应单独设排污口,不得与工艺生产污水混合后处理,不得在排污口上游和排污口内进行稀释排放。 Ⅱ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 c. 企业必须设立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标志牌,并及时更新标志牌信息。 (3)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若企业正式运行后有危险废物产生,应及时办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手续并进行许可证变更。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目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设施有1个,设计存容积为100立方米。 Ⅰ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a.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B.危险废物 Ⅰ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a.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b.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c.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d.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e.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f.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4)噪声环境管理 Ⅰ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企业执行3类标准: a. 昼间6:00-22:00时间段,厂界噪声限值≤65 dB(A)。 b. 夜间22:00-6:00时间段,厂界噪声限值≤55 dB(A)。 c.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d.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Ⅱ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企业选取厂区外两侧点位置为厂界噪声监测点位,因企业位于噪声3类功能区,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自行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 (5)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同时加强应急演练。 |
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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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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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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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开展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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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1
至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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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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