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a)每台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按照 HJ 75、HJ 76 等相关标准落实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求。
b)焚烧控制条件应满足 GB 18485 等相关标准要求。
c)对活性炭、脱酸中和剂、脱硝剂等烟气净化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记入台账。
d)袋式除尘器应按照 HJ 2012 等标准规范要求安装压差计,定期进行泄露检测,及时更换袋式除尘器破损滤袋,保证滤袋完整。
e)严格管控无组织排放,产生无组织废气的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治理措施、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或环境管理措施。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停炉期间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生活垃圾(污泥)运输通道、卸料大厅等区域应加强冲洗;卸料大厅车辆入口通过设置风幕、常闭门等装置,保证密闭效果;全厂恶臭气体应满足 GB 18485、GB 14554 要求后排放。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a)产生的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b)应对贮存和作业区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c)规范记录废水处理设施开停、维修巡检、药剂和消耗材料使用、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等数据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排污单位应当按 HJ 942 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提高风险意识,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发生环境应急事件期间要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2.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
3.企业应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1号),《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特殊时段的污染控制工作,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按照政府发布的预警和应急响应等级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企业需安装符合环保部门联网要求的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进行联网。
5.根据批复要求,对接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泥质污染指标每月监测1次。
6.《生活垃圾焚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未做要求的监测项目和频次按环评报告要求执行。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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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