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和异常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附图附件、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燃料及其处理(消耗)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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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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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2、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3、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
4、分别在每年4月15日前、7月15日、10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当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季报、第三季度季报、第四季度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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