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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及治理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 正常工况 1) 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 2) 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3) 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 4) 原辅料:名称、用量。 5) 其他:用电量等。 b) 非正常工况 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2) 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3)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1次/日。 4) 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b) 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 正常情况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 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 袋式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老化阀门和管道更换、产臭区域加罩或加盖情况或除臭剂种类。 b) 非正常情况 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正常工况:按日记录,1次/日。 非正常工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每次监测时记录1次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名称、产生环节、物理性状、主要成分、污染特性、产生量、去向; 2、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贮存量、累计贮存量、利 用 量、 处 置 量;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出厂时间、出厂数量、 出厂环节经办人、运输单位、运输信息、接收单位、废物流向类。台账记录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 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等信息按月填写;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流向信息均按批次填写。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次发生时记录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