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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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气污染防治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2)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4)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5)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废水污染防治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2.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4.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除满足本证要求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企业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及时向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3、生产经营活动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标准的要求。若国家或地方发布新标准,在新标准执行前,具备达到新排放标准的条件。 4、企业在特殊时段遵守地方政府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和冬防管控及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按地方政府相关要求执行。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治理设施一旦发生故障,应立即向当地环保局报告,并立即检修,设施恢复应向当地环保局报告。 6、排污单位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开展自行监测,制订、实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方案,并对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8、持证单位需按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落实治污责任,完善治污工艺,及时淘汰落后设施,提升治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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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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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