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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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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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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a)生产设施基本信息: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等。
b)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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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
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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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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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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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记录开展手工监测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检测点位、方法、频次、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无组织排放情况手工检测信息记录采样日期、风速风向、温度、点位采样方法、采样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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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行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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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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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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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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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运转、处置等发生变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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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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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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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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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运转、处置等发生变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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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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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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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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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情况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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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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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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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记录非正常起始时刻、恢复时刻、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写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和燃料消耗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编号、污染因子、排放浓度、量,重污染天气响应时间及相应措施,及时在排污许可平台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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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行监测要求,在当月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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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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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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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
2)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
3)原辅料:名称、用量。
4)燃料:名称、用量。
5)其他:用电量、用水量等。
b)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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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 次/日或批次。
2)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 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 次/周期;周期小于 1 天的,按日记录,1 次/日。
3)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 次/批。
4)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 次/批。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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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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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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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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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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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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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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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b)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和异常情况;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d)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f)信息公开情况;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j)结论k)附图附件要求。对于实行错峰生产的,执行报告中应专门报告错峰生产期间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执行情况。错峰生产期间全部停产的,也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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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执行报告每年提交一次。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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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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