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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至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1次/季,夜间生产需监测夜间
频发噪声 否 否
偶发噪声 否 否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落实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重大活动保障、冬春季节保障期间企业限产、限排要求。确保废气处理设施与对应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按规定做好活性炭更换,并做好活性炭吸附设施、脱销设施等废气处理设施安全隐患排查。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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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于每年年底向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对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每2-3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2022年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需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2022年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开展)。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整治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3)应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监测数据,每年年底前将自行监测报告报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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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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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