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与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或地方人民政府如有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时,应遵从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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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与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或地方人民政府如有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时,应遵从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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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无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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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