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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记录内容: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情况、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排污许可证编号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a)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 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记录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7.5执行。 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颁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a)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 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记录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7.5执行。 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颁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按监测技术手段实行分类记录。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自动监测时段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自动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1次记录1次。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异常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异常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1次记录1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台账应当按照纸质储存或电子化储存进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台账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 应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常检查维护频次及情况等。 应记录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等。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记录其他信息。 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少于 1 天。 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6.3.1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 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6.3.2 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 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 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6.3.3 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 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 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6.3.4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 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 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 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6.3.5 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 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 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 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7.2.1 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月 15 日前和每年 3 月 31 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 7.2.2 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应当按季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和每 年 3 月 31 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 7.2.3 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应当按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 的申报。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针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包括: a)源头控制 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固体物质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分区防控 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 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 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渗漏、泄漏检测装置,阴极保护系统等防腐蚀装置,定期对渗漏、泄漏风险点进行隐患排查。 定期记录 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正常工况各电镀生产线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生产负荷指记录时间内实际产量除以同一时间内设计产能。记录时间内的设计产能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年产能及年运行时间进行折算。 产品产量指各电镀生产线产品产量。 原辅料、燃料使用情况指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 a)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按照班次记录,每班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按照一个周期记录,周期小于 1 天的按照 1 天记录。 c) 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明确记录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1)运行情况应记录:开停机时间,运行时间,是否正常运行。 2)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处理风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数据来源、标准限值,还应明确排放口温度、压力、排气筒高度、排放时间、副产物产生量等。 3) 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实际处理量、实际进水水质、实际出水水质、药剂投加种类、药剂投加量、污泥产生量等信息。 b) 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a)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记录 1 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 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记录 1 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 1 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 c) 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 1 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记录 1 次。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