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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7 至
21
21

0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与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最控制要求发生变化成地方人民政府如有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时,应遵从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与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最控制要求发生变化成地方人民政府如有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时,应遵从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被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要做到以下三点: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 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 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落实《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2023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等标准规范,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执行管理计划和台账。在危险废物接收、贮存、污染控制等过程中严格落实相关要求,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过程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 2.企业要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建立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并按其规定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信息报告、信息公开。 3.环境管理台帐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按照《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台帐记录与保存和执行报告的编制、公开、上报。 4、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整治工作,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5、完善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土壤。 6、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遗失、损毁应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 7、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他许可的内容
1.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也为五年。 2.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3.按证排污,依法排污。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自行监测的污染物因子及监测频次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填报内容执行。未按排污许可证填报内容执行的,环保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执行。 5.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执行报告。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