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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公开环境信息; 2、通过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3.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等场所;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2.2.8施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2.2.8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