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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60 监测1天,每次分昼间和夜间进行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有组织排放】排污单位应加强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袋式除尘器应及时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并应定期妥善收集过滤物。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pH值和温度等。医疗废物处置废气净化装置应具有杀菌、消毒功能,确保有效去除废气中的微生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金属等污染物,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除臭装置。废气净化装置的过滤材料因使用寿命或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应按未处理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无组织排放】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应严格执行负压密闭式管理,最大程度降低无组织的污染物散逸量;控制厂内贮存与输送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对于干燥、破碎、筛分等无组织废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除尘设施;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简排放。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应进行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参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 a)高温蒸汽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处理设备内腔中产生的冷凝液,医疗废物的渗滤液及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液,应首先收集进入废液处理单元作消毒处理,然后才能排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 b)医疗废物处置污水排放前应进行再次消毒,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消毒工艺设计应符合GB18466中的有关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包括: a)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危险废物贮存及输送、利用、处置、污水治理等过程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危险废物及燃料贮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等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渗漏或泄漏检测装置。 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发布后,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可从其规定。 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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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应急等非正常工况处理处置一般按经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做好主要生产设施、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含废气、污废水、雨水排放口)、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危废废物贮存场所(含危废暂存间)、危险品贮存场所、噪声源等环境保护图形标识设置;后期环评变更、竣工环境保护自验收、应急预案修订、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清洁生产审核等依法开展,及时纳入排污许可证;后期排污许可证存在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情形的,依法办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管控措施;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信息公开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