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有组织排放 a)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 15 m。 b)废气收集系统需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设施应采用密闭式,并具有与废气收集系统有效连接的部件或装置;2)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3)废气收集系统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防腐蚀、耐高温、防结露、防堵塞等问题。 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 GB 31570、GB 31571 和 GB 31572 中的要求执行。 a)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2)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的设计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但<76.6 kPa的设计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①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②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③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3)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若检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4)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 b)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 30 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 2)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现象。 3)根据 GB 31570、GB 31571、GB 31572 认定是否泄漏。 4)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 15 日。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 5 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 5)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 c)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规定。密闭设施上的开口应设置封盖,封盖与密闭体应设密封垫,开口在不使用时应密封。 d)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石油炼制工业含碱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水、烟气脱硫和脱硝废水、设备和管道检维修过程化学清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b)石油化学工业含苯系物废水,含GB 31571中表1、表2所列金属废水、含氰化物废水、设备和管道检维修过程化学清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c)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按照规定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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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