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治污设施运行: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出现问题必须立即维修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报告。
2.按相关规定,通过有偿使用或者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标。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治污设施运行: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出现问题必须立即维修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报告。
2.按相关规定,通过有偿使用或者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标。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被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环境风险防范:做好环境风险排查、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工作。
2.严格执行环评:企业生产设施、生产工艺、产量、治理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需按环保相关要求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3.加强辐射监管:落实放射源管理的相关要求。
4.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噪声的管理。
5.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6.根据相关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落实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7.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核实接受单位资质、能力,完善台账,落实主体责任。
8.涉及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国标、行标或地标新发布并实施的,按新标准执行。
9.按照监测监控部门管理要求做好自动监测监控安装、联网。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凡污染物排放、处置的方式、时间、去向,排污口的地点和数量发生变化的,以及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发生变化、浓度后总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