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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新增废气污染源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对于特殊时段,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 环保设施应与锅炉同步运行,并保证在锅炉负荷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 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运行应尽可能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锅炉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可靠稳定运行。 3. 加强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施隐患,保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4. 规范治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使用记录、设备部件更换记录、脱硫副产物质量及处置去向记录、治理前后烟气监测记录等,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5.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锅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生产工艺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行业排放标准中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者行业排放标准中不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表8规定。 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相关要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锅炉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应遵循分类处理、水多用的原则。鼓励锅炉排污单位实现废水的循环使用。 锅炉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回用时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中一类污染物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燃煤锅炉排污单位还应对厂区范围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应妥善收集、储存废脱硝催化剂、离子交换树脂、反渗透膜、废弃滤袋、灰渣、脱硫石膏、污泥等,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I业固体废物的,其储存、处置应符合GB 18599 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应符合GB 18597 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2. 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及去向(综合利用或外运)和贮存量。 3.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相关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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