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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至少包括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中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的情况说明。 季报 1.每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的“5.3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1)基本生产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4)自行监测情况; 5)台账管理情况; 6)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8)信息公开情况; 9)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2)结论; 13)附图附件要求。 独立轧钢排污单位中,除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冷轧外,其余单位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第1至第7部分,依据各部分内容要求,按排污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执行报告。 年报 1.年度执行报告每年报送1次,每年年度报告于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的“5.3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