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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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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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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设施、治理设施的名称、工艺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各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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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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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留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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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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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生产时间、主要产品名称与产量。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管理信息包括名称、使用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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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 1 天的按照 1 天记录。
c)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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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留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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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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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数据记录要求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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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
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 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 次。
b)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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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留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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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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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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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测次数,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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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留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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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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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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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 1 天。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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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留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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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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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
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
其规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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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次,有异常情况随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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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留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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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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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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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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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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